2013年11月29日,港口区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参与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为外地当事人排忧解难,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2年4月,浙江宁波的徐姓老太太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徐老太交首付款24万元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于当年年底前交房。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开发商并未如约交房。今年5月,徐老太以开发商延迟交房、小区配套设施不符合标准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港口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案件立案受理以来,老太太不辞辛苦,从2000多公里之外的宁波多次来到防城港协调解决此事,但开发商坚称其并没有违约,双方对于案件的解决持尖锐的相反意见。该案开庭前后,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或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一直协商不下。该案中,原告是一位68岁的老人,远在外地,为了解决房子的问题,**前已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均遭拒绝。**后又多次往返于宁波和防城港之间,11月下旬,老太太又一次来到防城港,执意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后才回去。鉴于此,主办法官将案情向院长作了汇报。院领导要求主办人员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案结事了”角度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妥善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11月29日是周五,这天下午主办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了第四次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虽经主办人、庭长及分管副院长多方做思想工作,双方仍存在较大差距。临近下班时,一直关注案件进展的张建民院长决定亲自对双方再进一步做思想工作。一方面,他耐心安抚老人的焦虑情绪,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亲自打电话给开发商老总,希望公司能高度重视案件处理,并就案件利益情况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希望公司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做出让步,妥善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该公司老总随后专门派了总经理前来参与调解案件,经过院长两个多小时的说法释理、背对背调解,当天晚上七点多钟,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商,由房地产公司帮助徐老太转卖该套商品房,老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法院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