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日前,东兴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房产纠纷并*终作出一审判决,房屋增值款补偿按个人还贷部分所占购房款的比例确定。
2010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该房产系刘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刘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尚欠贷款未还清。2013年,刘、黄二人因感情不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
东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