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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经济区医保同城化管理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作者:黄冬梅2014-06-13 08:58反馈/举报

    2014年6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广西出台了《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

    参保范围

    涵盖3类群体 个人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70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为: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崇左5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参保范围涵盖3类群体,即未成年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成年居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在校学生(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方面,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政府补助增加部分的25%增加。

    对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就不列为《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参保范围行列。

 

    缴费方式

    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新生儿3个月内 参保即享待遇

    根据《办法》,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初次参保的人员,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计算,满2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待遇

    特殊慢性病由统 筹基金支付60%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多项。

    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在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的学校医院(包括卫生所、医务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医院(包括卫生所、医务室)根据门诊统筹基金收支余情况确定。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超过年度**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超过年度**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住院待遇

    床位费20元/床·日 年内**次住院起付标准**2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方面,年内**次住院,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过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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