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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推政策支持招商引资项目 土地出让金低标准缴付期长

来源:南宁日报作者:王煜霞 石慧玲2014-08-15 08:54反馈/举报

    《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

    多重优惠政策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招商引资的成果*终体现在项目落地上。为在*短时间内落实项目落地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快速落地并开工建设,促进招大引强取得更大成果,市政府近日发布实施《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实施意见》。市投资促进局相关领导介绍,今后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将在加快推进落地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财税、土地、人才等方面政策的支持和各种资源、服务的优先配置。

    ●“入选”条件

    只有“入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花名册”的项目,才有机会获得多重优惠政策支持。“入选”条件不仅要在投资额上有所体现,还要通过南宁市各相关部门的层层“把关”。

    投资:内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投资方在南宁注册公司,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投资项目符合**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符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土地利用总体**、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区域**等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可以申报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一)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

    (二)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且投资方本身或母公司为近两年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行业50强。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100强、行业50强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三)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且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或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

    (四)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项目属于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且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均高于拟选址产业园区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的30%以上。

    (五)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列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其他项目。

    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

    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工作流程依次为申报、预评估、认定审批和并联审批等4 个阶段,直至推进项目落地开工。其中,在预评估阶段,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才可通过进入下个环节。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汇集、申报受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对接洽谈且符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格条件的项目,要向市投资促进局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在预评估阶段,市投资促进局受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报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评估意见。预评估体系由产业类别、投资和产出强度、安排就业、财税贡献、综合带动等五个指标构成,总分100分,各指标权重分值各20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通过。

    ●扶持政策

    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县(区)和开发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确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配置资源。对南宁市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特殊政策支持。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征

    属于工业产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47 号)的有关规定可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或专项奖励。

    属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我市及县区、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市本级财政设立的各类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发改委令第9 号)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纲要》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13〕27号)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或专项奖励。

    土地:出让金低标准缴付期长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的10%至50%执行。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不仅拿地有优惠,付款的时候也有扶持政策:投资方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缴纳出让金50%的首付款,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分期缴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前5年可按实际缴纳租金10%至30%奖励投资方。

    《意见》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的,符合我市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的重大招商项目,均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优先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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