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日前发布上月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同时针对买家购房资格的注意事项发出提醒: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可通过前往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的物业及前往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的情况。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可以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购买物业前,广州市户籍的买家应前往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物业的情况,予以确认自身的购房资格;非广州市户籍的买家,除应查询自身名下的物业外,还应前往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与社保缴纳的情况,同时,根据规定,买家不可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获取购房资格。
市民靳某就遇到这样的状况:他从外省前往广州工作,希望在广州购买一套房产来定居。但是,他并非广州户籍,且在广州未缴纳社保。于是,他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补足3年的社保。在2013年10月10日,靳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买家的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取消交易,业主向买家返还一半定金,其余一半作为违约金归业主所有。”同日,靳某向业主支付4万元定金。事后,在递件过户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经审查发现靳某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补足3年的社保,不具备购房资格。*终,由于靳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继续履行,但其只需承担2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可以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