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城港市投资建设项目,适用财政扶持主要优惠政策有: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万元至120万元的补助。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及其他**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万元至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号)
●收购企业按月将收购业绩及纳税情况报当地边贸行政主管部门。
互市贸易区(点)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按收购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总额的10%定期扶持收购企业的发展。
——摘自《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9〕197号)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助。
●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取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
●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至防城港市,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册地迁至防城港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摘自《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防政办发〔2012〕160号)(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防城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