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购买商品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售房企业是否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出售商品房的主体必须是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代理销售的机构,应在售楼部公示住建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的书面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交纳商品房购房款、签订相关合同、认购书、意向书时,一定要向售房企业索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印章的合同、认购书、票据等。
四、购买商品房除了要缴纳合同约定的房款、公共维修资金、契税、登记费外,没有如“避税款”、“服务费”、“中介费”、“团购费”等与购房款无关的费用。
五、不要参与任何方式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房”等涉嫌违规、非法合作性的融资购房。
六、购房人在购房时需要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直接存入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详见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如有疑问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规销售商品房等行为,请拨打房地产主管部门热线电话2880223;如有发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的请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12315。
内容来源: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